*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5日)废止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四章 技术贸易管理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六章 技术贸易的财税管理
第七章 技术市场统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市场繁荣,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是指买、卖、中介各方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结成的交换关系,包括科技成果在开发、应用、推广、服务中的整个流通领域和流通环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应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方便基层,服务基层。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工会、科协等社会团体在促进技术市场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技术贸易活动,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好各自范围内的技术市场工作。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