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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1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5日)废止

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机关
  第三章 技术贸易机构
  第四章 技术贸易管理
  第五章 技术合同管理
  第六章 技术贸易的财税管理
  第七章 技术市场统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技术市场繁荣,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法人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市场是指买、卖、中介各方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结成的交换关系,包括科技成果在开发、应用、推广、服务中的整个流通领域和流通环节。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市场应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坚持管理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方便基层,服务基层。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工会、科协等社会团体在促进技术市场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技术贸易活动,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管理好各自范围内的技术市场工作。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贸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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