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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一、有明确的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有具体章程。
  私营和个体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中的专职科技人员必须是已经离退休、离退职和辞职等非在职公民,其财产和经费必须是本人或个人合伙的。
  第十四条 建立独立的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联合审批。
  建立独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由创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当地县以上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审批。
  成立私营和个体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由创办人提出申请,报当地县以上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设立非独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由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县以上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审批,再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凡省外单位在吉林省境内建立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须经机构所在地县以上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的分立、合并、迁移、注销、破产及业务范围和所有制性质变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应从事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可以兼营与上述活动有关的生产活动和经销自产的产品。
  第十九条 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中介活动,必须持同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中介许可证》,《技术中介许可证》由省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 技术市场交易活动统一使用由省税务部门监制的技术交易发货票。技术交易单位凭当地县以上科学技术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同级税务部门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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