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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26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海南经济特区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8月1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海南经济特区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为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积极扶持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由个体劳动者组成的社会团体。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有计划地对个体工商户开展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依法经营,文明服务。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七条 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外,凡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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