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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爆破作业周围环境的安全性;
  (二)爆破方法的安全性;
  (三)起爆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
  (四)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设计、施工人员的资格;
  (五)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其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一)有顶板或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
  (七)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八)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九)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十五条 爆破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在施工前和起爆前7日向爆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程负责人等;
  (二)爆破地点、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装药填塞期间,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
  在爆破危险区边界上应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
  起爆前30分钟,在进入爆破危险区域内的所有通道必须派专人警戒。
  第十七条 地下爆破、露天爆破、水下爆破以及控制爆破、金属爆破、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安全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等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爆破建设、施工单位在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二)发现有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段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并派专人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的爆破器材时,应由人专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盲炮处理应遵守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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