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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从事爆破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爆破设计书或说明书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爆破工程设计实行“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设计单位必须保证整体设计符合国家有关爆破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没有爆破设计或施工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或施工。
  没有爆破设计或施工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爆破设计或施工。
  第九条 爆破施工实行承包经营的,合同应依法订明安全生产的责任条款。安全生产责任条款未签订或签订不明确而引起安全生产责任的,发包方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 峒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控制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该设计书必须有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爆区安全环境评估;
  (二)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三)防雷电、防早爆等事故预防和处理技术措施;
  (四)复杂环境条件下的特殊防护措施;
  (五)爆破施工组织;
  (六)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爆破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说明书》,该说明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与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对大爆破、复杂环境爆破和控制爆破的《爆破设计书》和《施工组织说明书》进行审批时,必须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同意。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的爆破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破工程审查时,应进行劳动安全评估。劳动安全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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