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6〕67号)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工程以外的爆破工程。
第三条 从事爆破工程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的技术措施、施工组织措施进行审查;
(二)对爆破作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其他依法行使的职权。
第五条 民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从事爆破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对爆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爆破业务和技术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 禁止招用怀孕、哺乳期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在爆破现场从事爆破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