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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并按一般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五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货物,执行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税收政策。

三、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权的审批

  第六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是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开展边境贸易必备的设施和资金,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适应从事边境贸易的业务人员。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第七条 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根据外经贸部规定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经营资格和数量,负责初审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经营权,经省外经贸厅审批上报外经贸部核准。

四、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合同及配额管理

  第八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与毗邻国家的企业及贸易机构签订的贸易合同,应当使用规范性文本。合同签订后,应报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市、县边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除国家指定公司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外,其他商品边境小额贸易可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限制。
  第十条 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指定公司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以及进口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由省指定有经营能力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集团)经营。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专项下达给我省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口配额,由省计委、经贸委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同毗邻国家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合同均须报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备案,并申领《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下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合同,报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备案,并核定《批准书》。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以上的合同,由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报省外经贸厅审核后报外经贸部备案,由外经贸部核发《批准书》。
  第十三条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从事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的生活物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受出口配额和经营分工的限制,并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备案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和《批准书》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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