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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黑龙江省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政发〔1996〕5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8月13日
     黑龙江省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范管理,维护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省允许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地区(以下简称边境地区)是指我省与俄罗斯联邦有陆地接壤的市、县(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
  第三条 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负责全省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经济技术合作的统一管理。各边境市、县(市)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当地边境贸易企业和外经企业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进口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和退税政策

  第四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纳税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199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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