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11.破产企业的失业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待业保险费由待业保险机构发放。破产企业已参加待业保险统筹但企业拖欠统筹基金的,保险费用先由当地保险机构发放,拖欠部分待破产终结后,从破产资产变现中返还。5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市中没有参加待业保险统筹的破产企业,可先由待业保险机构垫付,破产终结后从资产变现中补偿。
12.劳动部门应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利用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等机构,重点做好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13.破产企业的接收单位,可根据生产需要对破产企业职工先接收、后算帐。其接收安置费用从破产企业的资产中抵扣。
14.人民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并公告企业破产后,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共同组织破产企业职工搞好生产自救。生产自救活动可从人民法院公告企业破产之日起,至宣告破产终结之日止,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组织生产自救期间需利用原企业设备的,应交租赁费。其租金列入企业的破产资产。盈余部分作为组织生产自救部门的经营收入。邮电、电业、供水、供气等部门对破产企业职工生产自救活动应给予支持。
八、破产责任的追究
15.破产企业的原法人代表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组负责人。
16.各级政府对企业破产的原因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严格审计,对造成企业破产的直接责任人要立案审查,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因经营无方或疏于管理而造成企业破产的,应就地免职,并在5年内不得由组织安排为其他企业的负责人;因经营决策失误或挥霍浪费而造成企业破产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提交企业破产原因的分析报告,总结经验教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破产原因分析报告应同时抄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政府对主管部门提交的报告要认真审查。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部门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企业破产负有直接责任、情节严重的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责任。
九、企业破产的其他问题
18.自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统计部门(含财务统计)应中止对该企业统计,不再列入统计范畴。如组织生产自救活动,可由组织生产自救单位另行申报。企业中止破产程序时,统计部门应恢复对该企业的统计。
19.为使企业的破产变现资产尽可能多的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清偿,有关部门应努力降低破产费用。破产诉讼费、资产保全费、资产评估费、财务审计费等均按保证工作需要的最低费率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