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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3)集体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破产工作的机构提交报告,审议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4)大一型和特大型工业企业、流通企业(含外贸企业)、建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军工企业、劳改部门所办的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向省负责破产工作的机构提交报告,审议后报省政府批准。
  3.未履行上述程序的,除债权人申请破产外,人民法院有权拒绝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
  三、企业破产的预案
  4.拟破产企业均应制定可操作的破产预案。国有和集体企业的破产预案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破产工作机构组织制定。破产预案必须包括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和重组方案、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等项内容。
  5.破产企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除按法律规定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提交破产预案,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破产预案还应报省负责破产工作的机构备案。
  四、破产清算
  6.自人民法院公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原企业的法人资格相应中止,公章封存。必要的资产保全、资产变现,由人民法院指派的破产清算组负责。
  7.人民法院指派的破产清算组为实施破产而组织的资产变卖、拍卖和回收欠款等工作为非经营性活动。如须征税的可列入原企业欠税项下,待企业破产终结时,按法院裁定清偿顺序受偿。在资产变现、回收欠款等工作中,需要增值税发票的,税务部门应予提供。其他各种收费一律免征。
  五、破产终结
  8.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终结后,工商管理部门应注销其营业登记,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清算后应注销其纳税登记。企业破产清算组应将企业消亡的各种资料归档或移交有关部门。具体归档和移交的资料及移交办法由省经贸委另行制定。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破产总结报告应报送当地的市政府和省负责破产工作的机构。
  9.国有企业破产终结后,对未收回债权或未变现资产,由当地市政府责成具体单位继续追偿或变现,收入用于解决破产企业的遗留问题。
  六、呆帐准备金冲销
  10.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工作由各贷款银行按统一规定和要求办理。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应该由地方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和证明,地方有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提供,以保证呆帐核销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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