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企业
 破产工作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
 (辽政发〔1996〕31号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反映。

         关于企业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企业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现就企业破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1.企业破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组成由政府领导牵头,经贸委、体改、财政、税务、银行、劳动、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或建议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具有综合协调、具体指导能力的专门工作机构,对企业破产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协调,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破产工作机构的办公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
  二、企业破产受理程序
  2.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在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破产前,应履行如下程序:
  (1)国有企业申请破产,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国有大中型企业申请破产须经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合资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其中,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申请破产应充分听取并考虑外方代表的意见。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应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向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破产工作的机构提交报告,审议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