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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贯彻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违法行政行为督察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管理制度等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行政处罚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条例》,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和程序,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加大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监督的力度。今后哪个地方拒绝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就追究那个地方主要行政领导者的责任。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起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加强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监督程序,强化监督力度和提高监督权威。在行政处罚法实施后,应重点检查行政处罚的设定与规定及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听证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省政府将选择一两个市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尽快确定听证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的一般规则。省政府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省统一的听证规则。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改革行政执法机关经费管理体制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
  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的立法、执法、执法监督等各项政府法制工作都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全面推进政府法制工作。为了适应日益繁重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和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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