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紧清理和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法予以修改或废止,许多规范性文件也需清理和修订。清理和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高度,按照“谁制发、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抓紧做好清理和修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做好清理的具体工作。清理范围是涉及行政处罚的省、市、县、乡(镇)4级人民政府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市、县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清理,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于1996年10月1日前作出继续执行、修订后执行或停止执行的决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执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去未向社会公布的,应通过这次清理一并向社会公布。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将修订后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政府应分别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作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
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应于1996年9月30日以前完成。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市政府负责清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并对本系统的清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凡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及派出机构均在清理之列。清理工作采取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自查为主的方式进行。省政府法制办对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清理工作中都应依法予以纠正。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对清理行政执法机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今后,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设立新的执法机构或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就要追究那里主要行政领导的责任。在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把建立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同时,要尽快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和着装的管理。今后,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发行政执法证件,须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法制办应抓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使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以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出现行政执法空白点。有关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清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落实。
三、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