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自治区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2日)废止(原因:其制定依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已被国务院明令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国有企业财产即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企业经营”的方针理顺财产所有者、管理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国家以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财产责任,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经营责任;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或者调取企业财产;
(五)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原则。
第四条 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企业财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
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全区国有企业财产的行政主管机关。县(市)以上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国有企业财产的行政管理职责,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