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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六)制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七)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股份合作制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涉及法人股股东权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法人股股东的意见,并邀请法人股股东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是:
  (一)检查企业的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厂长)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或者经理(厂长)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或者经理(厂长)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合作制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经理(厂长)各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
  (二)拟订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方案、制定企业具体规章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企业管理人员;
  (五)决定对企业副经理(副厂长)以下职工的奖惩;
  (六)企业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厂长)的组成、产生、任期、议事方式等由企业章程规定。
  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厂长)。
  董事、经理(厂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经理(厂长)应当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本企业利益,接受监督。
  董事长、经理(厂长)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资金,不得在企业外部从事与其任职企业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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