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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业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报建而进行工程发包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申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未按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建设监理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具备发包条件而自行发包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倒手转包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应招标而不招标或未按规定招标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其情节处以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泄露工程标底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相互串通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暂扣或吊销资质证书、整体或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员,可以视其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建设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核定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五条 在建筑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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