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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实行设计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设计进行专业分包。
  实行施工总包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开发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不得倒手转包。
  总承包的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总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但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总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有政府投资或其他公有制单位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装饰装修及技改等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发包,必须实行招标。
  外商独资,港、澳、台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国内私人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的发包是否实行招标,由投资者决定。
  抢险抗灾工程、国家和省确认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不实行招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在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单位主持进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代理招标。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发布招标公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报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实行议标。应邀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单位编制,并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定。标底在开标前应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办理规划定点、征地拆迁手续和有关证照等为条件,指定承包单位或包揽工程;不得在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中行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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