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纳税期限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3日内。
四、关于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清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采取预征的办法组织征收,其预征方法为:
1.纳税人预售普通标准住宅,依预售收入的0.5%预征土地增值税,年度结利后一个月内和项目竣工清算后2个月内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清算期限为3年。
2.纳税人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等其他房地产,依预售收入按规定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年度结利后一个月内和项目竣工清算后2个月内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清算期限为3年。
预征率如下:
┌──────┬───────┬─────────┬───┐
│转让房地产 │宾馆、饭店、 │公寓、别墅、 │其他 │
│ 项目 │办公写字楼 │非普通标准住宅 │ │
├──────┼───────┼─────────┼───┤
│ 预征率 │ 3% │ 2% │1% │
└──────┴───────┴─────────┴───┘
五、关于成片开发、分期分批转让房地产如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问题
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原则上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如采取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的,须报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同意后执行。
六、关于转让新建房屋如何计算扣除项目金额问题
纳税人取得新建房在一年以内转让的,以取得房地产时所支付的价格为扣除项目金额;如有其他资金投入的,按评估价格计算扣除。
七、关于加计20%扣除方法问题:
对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加计20%扣除,采取项目年终结利和竣工清算税款时一并扣除的方法。
八、关于计税单位问题
根据《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计税单位。但以“开发小区”为计税单位的房地产综合开发企业,对“开发小区”内的别墅、公寓、办公写字楼、宾馆饭店、非普通标准住宅等其他房地产,应分别按单位工程(栋号)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公建房成本划分不清的,一律按规定征税。成本核算单位一经确定,在土地增值税未清算之前,不得变动。
九、关于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