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3《关于办理因实施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转让房地产免税申报审批手续的操作规程》第三条”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6)第240号文 1996年6月5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
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6)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对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问题
1.按照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行为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到房地产座落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一个建设项目不论转让次数的多少,只办理一次纳税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