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省重点三产企业集团(公司)一定的投融资决策权。对集团(公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发展规划、利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内的,集团(公司)有权自主决策。
调动各方面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积极性。凡进入省重点三产企业集团(公司)紧密层的企业,按其在集团(公司)所占股份确定在集团(公司)第三产业增加值、销售额、利润、税收、出口创汇、利用外资等经济考核指标中的份额,并可计列原所属地方或部门。进入集团(公司)的,按规定在所在地交纳增值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达到以上标准并且具备一定增长速度的重点三产企业集团(公司),可享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等7个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1995]101号)规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落实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各级政府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要安排部分投资作为发展第三产业的引导资金,运用参股等方式引导第三产业的投资方向,地方和部门也应安排相应资金”的政策(国发[1993]20号),从财政预算内、预算外等渠道筹集、落实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省财政每年负责筹措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省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由省财政统一管理,省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各市、县财政也要相应落实三产发展引导资金,与省三产发展引导资金配套有偿使用。
九、强化对第三产业的金融支持
各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从资金上积极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信贷资金要在原有基础上逐年增加。对确定为各级政府重点发展的第三产业项目要优先安排配套资金,并优先给予流动资金支持。
支持有条件的三产企业发行股票,效益好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社会资金。
鼓励国有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凡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其所欠银行贷款和利息,由兼并企业承担并负责归还。兼并企业偿还确有困难的,对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利息,可采取计息缓收息的形式暂时挂帐处理,挂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经贷款银行审查并报其省分行批准后,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两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十、加强对第三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