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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全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意见

  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五、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第三产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从事三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三产企业的经营服务场所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合理安置。对从事三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三产企业进行收费、集资、罚款、检查,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坚决制止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
  从事知识型、技术开发型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三产企业,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待业人员新办的从事三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三产企业,在农村新办的从事三产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三产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按低限征收工资管理费。
  六、扶持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发展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城镇集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可享受三年免征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减免税政策;对新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予以减免税的企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市)税务局审核批准,可从下一年起计算享受减免税的执行期限。
  七、促进第三产业企业上规模、上水平
  积极营造全国性商业营销网络,大力建设省级和市级大型配送中心和销售中心,发展以名店为龙头的省外连锁企业。发展一业为主、多元经营联合体,推进以资产为纽带的紧密型工商联合。对年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利税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物资商业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扶持其组建省级三产企业集团(公司),在省级计划中实行单列。
  帮助省重点三产企业集团(公司)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国外商业和政府贷款,支持其发展外向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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