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全省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若干意见
(苏政发[1996]90号 1996年7月2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是事关我省跨世纪奋斗目标能否顺利实现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为推动全省第三产业更快更好地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速培育重点市场
“九五”期间全省将重点培育扶持30个左右文明、规范、有特色的区域性大市场。凡经省发展第三产业领导小组确定、由主办单位投资并提供服务、且行政管理和经营相分离的新建扩建的重点市场,各项规费减半征收。其使用的国有土地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采取土地租赁形式,由当地县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每年缴纳租金。
二、大力发展乡镇第三产业
对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即乡、镇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鼓励乡镇利用集镇内部空闲地和通过老城镇改造兴建农民商贸街(城),凡新占用土地的,应在符合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农民商贸街(城)的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集资统建的方法集中开发,不另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上不得收取自立名目的“落户费”,在住房、经营场地等方面要提供方便,子女入学、入托可列入落户地施教区范围。
乡镇三产机构可从乡镇企业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10%的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三产发展资金,统筹用于三产发展和综合管理。
三、鼓励市区工业企业转办第三产业
凡地处市区繁华地段、污染大、效益差的工业企业“退二进三”,新办、转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1至2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增值税中留成部分的50%。经市、县三产办批准的转办三产的企业,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经有资格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并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其出让金可按土地管理部门核准地价的40%上缴政府,如企业经济确实有困难,应上缴政府的出让金可在与政府签订出让合同时约定分期支付,或适当延长付款期限,但还清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四、积极兴办智力型第三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