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市被授权的监督机构要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相关处(科)室增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处(科)”牌子,负责日常工作。
二、省政府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国有独资公司、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总公司改组的国有控股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省、市政府特殊指定外,直接由同级经委、国资局实施监督管理职能;企业集团型控股公司,暂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职能;没有主管部门的国有企业,由同级经委、国资局实施监督管理职能。
三、对前一阶段未按照规范性要求派出的监事会,各市要按照《
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机构的工作规范意见》及《江苏省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工作规范意见》加以规范,并搞好相应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四、监督机构成员、监事会成员岗位资格培训工作由同级经委、国资局负责。各市在培训前要上报培训计划和方案,经省计经委、国资局审核同意后,自行组织。培训结束后,由省统一颁发《江苏省监督机构、监事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建立统一档案,持证上岗。
五、为了统一规范监督机构与被监督企业之间的关系,监督机构与被监督企业应在年初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在经营期末由监督机构会同经委、国资、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经营者按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六、资产经营责任书主要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三)资产经营责任的期限;
(四)资产经营者的报酬;
(五)对资产经营者的奖罚办法;
(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表;
(七)资产经营责任书调整、变更和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十)签证单位及签证人姓名。
七、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的主要指标: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