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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授权部分省级部门和机构行使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授权部分省级部门和机构
 行使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苏政发[1996]86号 1996年7月11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政府决定首批授权20个省级部门和机构行使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授权的部门和机构是:省外经贸委、监狱管理局、轻工厅、出版总社、贸易厅、冶金厅、电子厅、石化厅、机械厅、农垦总公司、旅游局、国防科工办、交通厅、粮食局、文化厅、水利厅、水产局、农机局、建工局、侨办。
  二、各授权部门和机构要根据《监管条例》的要求,对其所属或指定的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会主要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重大决策以及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不得领取企业任何报酬,不得干涉企业的具体经营业务。
  三、省计经委和省国资局要组织协调各授权部门和机构贯彻《监管条例》的实施工作。对需省政府指定监督的地方管辖企业,监督机构应与企业所在地市政府协商,经省计经委、国资局研究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授权各市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监督机构。省政府不再履行具体的授权手续。各市确定的监督机构应报省计经委、国资局备案。
  五、同意省计经委、省国资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工作意见
        (省计经委、省国资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推进我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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