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待初步设计批准后,根据《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报审管理资质,不具备管理资质的应提交委托监理合同,并在招标办公室指导下,根据云政发[92]266号文件和地、州(市)制定的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获承包权的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3、建设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的内容要求填写一式二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单位及批准机关各存一份,省管项目一式三份,其中一分送工程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合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资质证书、设计单位供图计划、规划许可证、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劳保基金缴款收据、三通一平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方可开工。
第六条 工程报建后,如投资规模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持变更文件到原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发生变更应重新登记。
第七条 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不得招标和发包;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违者按《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第
四十一条规定查处。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项目报建实行监督管理。
(一)贯彻实施《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和审批;
(三)发放《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对报建工程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五)为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综合的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六)查处隐瞒不报和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九条 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首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季度报建工程情况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书面汇报(见附表)。城镇个人自建工程不列入汇总范围。
第十条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季度汇总表》、《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格式由省建设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