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报建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室内外建筑装饰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批。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审批的项目:
1.国家、省属重点工程项目;
2.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3.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项目;
4.上述限额以下的省直属省、办、厅、局所管建设项目。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审批的项目:
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
2.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建筑装饰项目。
3.上述限额以下的地、州(市)直属委、办、局所管建设项目;
(三)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审批本条(一)、(二)项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报建: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半月内到有相应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登记,同时附立项文件、投资许可证、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经审核合格后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