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业人员情况一览表(包括职称证书);
5、机构设置方案;
6、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范围。
第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审批:
1.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
2.省直有关部门直属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
3.甲、乙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及各级资质抽查;
4.丙级及其以上的室内外建筑装饰项目的建设单位资质。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审批或初审:
1.本条(一)项规定以外、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批;
2.甲、乙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初审。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相应规模的工程项目管理,严禁越级管理。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实行复查制度,常设机构每年复查一次。复查工作由资质审批机关进行。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的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到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资质核销手续。承担新的建设项目,须重新履行资质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应保持稳定,确需变更时应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质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不核发《施工许可证》,并按《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及申请报表等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严禁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