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从事本单位各类建设项目的管理。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与组织过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
2.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担任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3.与工程建设管理相配套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主要专业人员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乙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从事本单位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管理。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与组织过中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
2.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担任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3.与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相配套的技术、经济、 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主要专业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丙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从事本单位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与组织过中、小型项目管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
2.有工程师担任技术负责人,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经济、财务负责人;
3.与工程建设管理相配套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主要专业人员须具备中级技术职称。
(四)丁级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从事本单位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管理。其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
1.主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与组织过一般建设项目管理,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能力;
2.有与工程建设管理相配套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主要专业管理人员须具备中级技术职称。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等级申请书;
2、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
3、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建设项目名称、规模、工程量及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