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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执行《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贯彻意见报告的通知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云南省建筑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廉政管理规定》,切实做到清政廉洁,优质高效。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省政府批转执行。
  附件:一、《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二、《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直接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的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职能机构为建筑业管理处。

第二章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根据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文件和技术、经济要求,组织相应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委托监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后,必须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领取《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受法人或法定组织委托,对所承担管理的建设项目负有经济、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 凡常年有工程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可组建常设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只有阶段性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可按建设项目要求组建管理机构,也可委托建设监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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