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执行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贯彻意见报告的通知
(云政发[1996]112号 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及省建设厅对执行上述两个办法的贯彻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执行《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
《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牛绍尧副省长在全省建筑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我厅拟订了《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颁发。为认真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并实施。
一、《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两项重要措施。各建设单位应认真学习《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及进行项目报建,使所有的工程项目建设都纳入统一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管理,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及投资效益。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性,让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和报建管理的内容及程序,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使管理落到实处。
四、在“资质审查”和“报建审批”过程中,要认真按规定执行,在收到资质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一月内予以答复;对于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在20天内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不得无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