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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企业集团公司应为国有独资企业,其占用的国有净资产一般不低于2亿元;
  (二)在本省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有较强的国有资产营运能力并能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有完备的公司章程和经营管理制度;
  (五)一般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
  第八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单位应向同级政府或国资委提交书面报告并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同时抄送同级国资办、国资局、经委(计经委)、体改、财政等部门。
  第九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要求列入授权范围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和其他单位名单;
  (二)前款企业和单位的资产及营运基本情况和财务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财产和国有资产总额及分布状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有关附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以及前3年生产、经营、税利等财务指标;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申请授权经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企业集团公司章程;
  (六)授权经营后国有资产营运方式、管理办法、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
  第十条 对申请授权经营的单位提出的申请,先由同级国资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审核、论证,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同级政府或国资委审批。
  第十一条 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由同级政府或国资委或其委托的部门与被授权方订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方的名称、住所及列入授权范围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名单;
  (二)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额;
  (三)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考核方法;
  (四)授权经营双方的职责;
  (五)授权经营期限;
  (六)法律责任;
  (七)终止授权经营后国有资产的验收。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格式由省国资办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被授权方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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