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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向国有企业委派监事会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监事在监事会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可直接向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书面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掌握国家有关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均为兼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除被聘请担任监事的企业领导人和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
  第十六条 监事不得泄露被监督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厂长(经理)的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书面通知到全体监事,通知应说明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监事会会议要建立会议记录,及时记录各监事在讨论时的意见和表决的意见。监事会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时,应向派出的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请假。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听取厂长(经理)关于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
  (二)听取财务负责人关于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三)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四)评价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向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提出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五)研究通过给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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