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监事在监事会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监事可直接向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书面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掌握国家有关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均为兼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除被聘请担任监事的企业领导人和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被监督企业的任何报酬。
第十六条 监事不得泄露被监督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及其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经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或者应厂长(经理)的请求,监事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须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书面通知到全体监事,通知应说明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其主持会议。
监事会会议要建立会议记录,及时记录各监事在讨论时的意见和表决的意见。监事会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监事应在决议上签名,监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时,应向派出的国有资产监督机构请假。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听取厂长(经理)关于企业资产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报告;
(二)听取财务负责人关于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报告;
(三)审查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资料,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四)评价厂长(经理)的经营业绩,向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提出任免(聘任、解聘)及奖惩的建议;
(五)研究通过给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