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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向国有企业委派监事会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
 机构向国有企业委派监事会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1996]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向国有企业委派监事会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向国有企业委派监事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的监督,规范监事会组织的组成、责权和议事规则,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运行,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省政府委托,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以下统称省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对由其管辖的或者省国资委指定的国有企业实施分工监督。
  除省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监督的企业外,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以下统称市、县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对由其管辖的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实施分工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监事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国有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状况的实施监督的组织,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监事会。
  第四条 省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的成员由省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需报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审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审手续。
  第五条 省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派出的监事会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委派和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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