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理论联系实际,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坚持真理。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分层次收集、整理、加工、传报、储存政务信息。
(二)积极参与政务信息的理论研讨和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建议。
(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对本级和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如实向上级反映本部门情况。
第五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要点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厅)应根据政府的中心工作、领导的需要和上级政府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下发《信息报送要点》。各信息报送单位都应按《信息报送要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努力完成信息的搜集和报送任务。
第十七条 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每月下发一次《信息采用情况通报》。该通报是考核与评价各信息报送单位信息工作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将每月的《信息采用情况通报》送给本单位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阅示。各单位主管政务信息本单位的领导应据此了解、调整和改进本单位的信息工作。各行署、市政府办公部门也应定期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
(一)凡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都应按规定的职责范围报送信息,并应保证信息的质量和数量。
(二)上级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可以通过预约、委托、调用等方式,向所属信息网络成员单位收集信息,网络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按要求提供信息。
(三)上级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定期向下级政府和网络其他成员单位发送信息,实现信息双向交流,进一步发挥政务信息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