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6]38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53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对1992年发布的《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黑政办发[1992]8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7月26日

         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逐步实现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是指从政府工作运行中收集、分析、整理、加工提炼出来的,为政府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引导作用。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六条 各行署和地级市政府办公部门必须设置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配齐专职信息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应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建立政务信息机构(信息科或信息组)。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已设立政务信息工作机构(信息处、科、组)的,应明确职责,稳定队伍;没有设信息机构的,应配备专职信息工作人员。专职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各行署、市、县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内核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