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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6]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9月28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鼓励外商向下述领域投资:
  (一)农业。重点是粮食深加工、畜禽养殖和加工、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及适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良种繁育、水利灌溉等。
  (二)重点产业。主要是汽车、石油化工两大产业,包括汽车及配套零部件,精细化工及乙烯深加工产品;以及食品、医药、电子工业及其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
  (三)原材料及其加工工业。重点是化纤、新型建筑材料、林产品加工、造纸、节能型冶金产品的开发和规模经营。
  (四)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是新材料、生物工程、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和新能源一切。
  (五)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点是电力开发、高等级公路、机场建设。
  (六)城市公用设施和住宅。重点是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和城市交通设施及中低收入居民住宅建设。
  (七)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重点是原油、天然气、非金属矿产勘探开发,资源和再生资源的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
  (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重点是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管理水平,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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