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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心理和生理上的关心、指导和教育,引导他们进行正常的社交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不得吸烟。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
  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香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职员应当制止未成年人吸烟。
  禁止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教室、寝室、阅览室、餐厅及其他场所吸烟。上述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违反本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不得饮用烈性酒或者酗酒。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制止未成年人饮用烈性酒或者酗酒。
  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
  第二十五条 电子游戏机室的经营者,在非法定节假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室活动。
  营业性歌舞厅、酒吧、卡拉OK厅等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无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携带的未成年人进入该等场所。
  本条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标志。对难以判明入场者是否属未成年人的,应当并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用地红线周围200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电子游戏机室和桌(台)球室。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之前已开设的,应当限期搬迁或者关闭。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让未成年人观看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有色情、淫秽、暴力或者凶杀等危害未成年人内容的书刊、图片、影视制品和电脑软件等作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职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止未成年人观看或者传播有关款规定内容的作品。
  第二十八条 禁止学校教职员与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
  禁止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禁止任何人以猥亵、调戏、侮辱或者其他方式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引诱、唆使或者胁迫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职员,应当防止、制止未成年人吸毒、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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