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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第十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有计划地建立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设施和场所。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实行价值优惠开放。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法制、道德教育,建立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止、制止未成年的学生参与和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
  学校和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制止和打击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不得施行体罚、变相体罚、嘲讽、辱骂、恐吓以及其他侵犯其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应当执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时和作业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未成年学生的学业负担,保证未成年学生休息、体育和课外活动的时间。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为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以及休息、文娱、体育和课外活动的设施和场所。
  学校的上述设施和场所在假期也应当定期向未成年的学生开放。
  上述设施和场所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校外社会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安全。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学校、幼儿园附近的交通道口设置学生过往及车辆缓行标志和划定人行斑马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
  需要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校外非商业性庆典活动的,经学生所在学校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未成年学生50人以上参加上述活动的,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限制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庆典活动。确需参加的,应当严格控制活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未成年学生家庭联系制度,对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发展未成年学生有逃学和其他不良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同对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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