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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失效]

第四章 行政部门及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坚持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统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规定予以公布。
  政府的外经贸部门依法对利用外资情况进行统计。
  其它有关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统计、调查,应依法报请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
  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非政府部门工作范围及非强制性的社会调查或统计,须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他行政部门不得对外商企业进行各项评比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评比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省经贸委从严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年检部门执行,并应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统一安排。具体工作程序由各地行政公署、市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
  (二)除法律赋予其强制执行手段的机关外,不得责令银行强行划拨外商投资企业的款项;
  (三)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其指定的产品;
  (四)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
  (五)不得向外商投资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不得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向指定的施工单位发包工作;
  (七)不得实施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有失公正,损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社会各种中介机构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自愿的原则,依法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服务活动,公布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服务项目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对其出具的证明文件负法律责任。执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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