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对已发送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中的书写错误、打印错误、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或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仲裁庭的书面补正材料,是原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一部分。
第六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同意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提交本委员会仲裁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仲裁受理通知书、本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并将仲裁答辩通知书连同仲裁申请书副本、本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一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答辩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向本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和
有关证明文件。本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本委员会。
本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书后,应当立即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45日内向本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七条 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住所的,应在接到仲裁答辩通知书3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选定或委托本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住所的,其提出答辩书的期间为接到答辩通知书的30日内。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的,本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或者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六十九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委员会的仲裁受理通知书和仲裁答辩通知书之日起45日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选定仲裁员或书面委托本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七十条 仲裁庭组成后5日内,本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