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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一次发放的有效期为两年(代销的为一年),但每年3月底以前必须到发证的种子管理机构验证。超出有效期或到时未验证的,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经过精选加工、分级、包装,质量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质量标准,附有种子内外标签;每批种子应有持证检验员签发的《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包装标识和内外标签必须载明品种名称、品种特征特性(含栽培要点)、质量、数量、适用范围、生产日期、销售单位等事项,并与包装内的种子相符。
  经营进口农作物种子的,应附有中文说明。
  第十四条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均须保留样品,以备复检和仲裁时使用,所留样品保存到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之后。
  第十五条 建设农作物种子批发市场和举办农作物种子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展览会等集中交易活动,须经省种子管理局审核,由省农牧渔业厅报农业部审批。
  第十六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需收购、调入或供应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时,必须经用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批准,并标明种子的真实质量,做好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商品种子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合同文本。预约生产种子的,签订《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购销农作物种子的,签订《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
  第十八条 在外省预约生产和购进杂交玉米种子,必须经省种子管理局批准,然后与承约方、供方鉴定《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和《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并应经供种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到供种方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第十九条 农作物种子广告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凡在省、市(地)、县各种媒介刊播、设置、张贴种子广告的,必须向同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核准的《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批表》(附后)后,方可到广告经营单位办理广告发布业务(具体审查事宜另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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