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集体承包、租赁国有种子公司,或个人、集体以国有种子公司的名义均视为非国有种子公司。
农业科研、院校的育种单位(所、系)可以经营本育种单位育成,并通过审定的,本单位安排生产(繁殖)的,纳入省、市(地)、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计划的种子;
乡镇种子站,或未设种子站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可以接受本省省、市(地)、县国有种子公司的委托,但必须纳入乡镇所在县供种计划,签定代销协议书或合同,在本乡镇开展农作物种子代销业务。
第八条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杂交亲本种子,须纳入全省种子生产、经营计划。
第九条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经生产所在地县种子管理站初步审核盖章后,按本办法第六条向归口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1、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温度、降水、土壤情况、隔离条件、排灌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种子晾晒、脱粒、加工、贮藏条件,有无繁制种经历,劳动者繁制种熟练程度等;
3、繁制种及种子检验等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4、提交预约方或承约方有经济赔偿能力的资金证明,和双方预约生产合同。
第十条 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向归口种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单位性质证明、经营场所的营业、晾晒、仓贮用房、场地自有或租用证明,加工、检验仪器设备条件;
3、农艺、检验、财会等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4、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能力的注册资金证明;
5、农业科研院校的育种单位申请领取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除提交以上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农作物品种审(认)定证书》,证明其申请经营的品种(组合)是本单位培育并已审定通过的、或按规定程序引进、试验,并经认定通过的。
第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该作物的一个生育周期,种子收获后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