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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省种子管理局核发下列许可证:
  (一)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玉米、高梁杂交种,下同)及其亲本种子,大豆、水稻、小麦等主要常规作物原原种、原种种子及出口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二)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外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下同)、中直、省直企业申请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市(地)、县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须经所在地县、市(地)种子管理部门逐级初审盖章后上报省种子管理局审批。
  市(地)种子管理处核发下列许可证:
  (一)市(地)直企业申请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市(地级)区内申请生产、经营除省管部分的常规作物种子及大宗蔬菜种子等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受省种子管理局的委托,核发水稻、大豆、小麦等常规作物原原种、原种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县级牡丹江市郊区、佳木斯市郊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黑河市爱辉区种子管理站核发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除省、市(地)管部分的生产、经营常规作物种子及大宗蔬菜种子等其它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大宗蔬菜种子由市(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受省种子管理局的委托省农场总局种子管理处、省监狱局农业处核发下列许可证:
  (一)本系统国有种子公司申请在本系统应用,本系统生产的常规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本农场应用,并在本农场所在地经营常规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本系统国有种子公司申请在本系统应用,本系统生产的纳入全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经营计划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省、市(地)、县(含牡丹江市郊区、佳木斯市郊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黑河市爱辉区)农业(含农垦,下同)国有种子公司统一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由省、市(地)国有种子公司统一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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