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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失效]

  外来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和号牌清晰,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进行修复清洗,并经本市机动车检测站检测合格后,方准行驶。
  第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外来机动车必须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者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限制通行区域)
  本市对外来机动车实行通行限制,划定限制通行区域。
  限制通行区域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车辆登记范围)
  使用外来机动车的下列单位,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一)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
  (二)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单位;
  (三)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的外省市施工单位。
  第十条 (车辆登记手续)
  需办理外来机动车登记的单位,应当到该单位在本市住所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车辆行驶证;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三)停车场地证明;
  (四)本市机动车检测站检验合格证明;
  (五)车辆使用单位证明。
  经本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临时道路运输证》的外来机动车,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只需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材料。
  第十一条 (车辆登记发牌)
  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外来机动车登记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外来机动车通行标牌(以下简称通行牌)。
  第十二条 (保证金)
  领取通行牌时,应当由本市单位提供担保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在办理通行牌注销手续时归还。
  第十三条 (通行牌的使用)
  通行牌实行一车一牌,并按规定置放在指定位置。
  领取通行牌的外来机动车应当遵守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享有本市机动车同等的通行权利。
  第十四条 (通行牌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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