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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保护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

上海市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保护办法
 (1995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金山--吴泾乙烯管线(以下简称金吴管线)的安全运行和沿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金吴管线,是指南起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纬六路界区,北至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界区,途经金山县、奉贤县、闵行区的地下乙烯输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见附图)。
  金吴管线的附属设施,包括沿管线设置的里程标志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绝缘法兰、阀室、放空火炬、阴极保护装置以及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河流时的各种套管、涵洞等设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吴管线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金吴管线安全运行和保护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金吴管线安全保护的监督检查,并对危害管线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予处罚。
  规划、建设、土地、市政、农业、水利、交通、港监等管理部门以及金吴管线沿线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日常保护单位)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氯碱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金吴管线的安全运行和日常保护,定期对金吴管线进行巡查和维修保养,并协同、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金吴管线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 (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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