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5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万学远
1996年8月23日
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婚姻登记,是指结婚、复婚和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在本省内结婚、复婚、离婚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申请婚姻登记的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分别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办理的机关是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民政部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卫生、公安、司法、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组织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均有责任如实为本单位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证明。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部门不得借婚姻登记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