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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9月2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3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甘肃省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公民在非经营性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200元;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非经营性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三)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三、甘肃省人民政府、兰州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处罚时,应当在罚款限额的规定范围内,根据不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具体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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