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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发布日期:2000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2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8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

          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1996年8月23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的客运管理,保障经营者、司机乘务人员、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定线汽车(不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行业的主管机关。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部分管理职权。
  市城建、公安、税务、工商、物价、计量、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的有关事项依法管理。
  第四条 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行业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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