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七号)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1996年8月2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技术合作,便于中外投资者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以及设立后合同、章程的修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设立下列外商投资企业:
(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者科学管理方法的;
(二)能提高产品档次,开拓国际市场的;
(三)能促进本市现代化建设的。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污染环境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布本市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外方投资者应当根据本市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选定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