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联席会议由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召集。具体工作由国防教育联席会议指定的部门承办。
第九条 各级国防教育联席会议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规划;
(三)检查指导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四)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国防教育工作制度;
(六)制定国防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人民武装部门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防教育联席会议指定的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统筹安排、统一部署;
(二)教育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三)民政、人事,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四)人民武装、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在民兵建设、预备役建设、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中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保证国防教育工作的落实;
(五)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六)体育、卫生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国防体育、战地救护等国防教育活动;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己的工作,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分为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两个系统,按照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
(一)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民兵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二)高等院校、各类中专学校和中学的师生及小学教师接受重点教育,小学的学生接受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 社会系统的国防教育,由国防教育联席会议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各单位具体实施。
社会系统的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一)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政治学习和培训等形式,对其成员、工作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国防教育;
(二)人民武装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整组、训练、征兵等工作,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